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首违免罚”是指:违法行为首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情形不予处罚。
第三条 首违免罚遵循“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指导纠正、法制约谈、行政建议等柔性方式,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力度。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于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除外。
第六条 市区政府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不在“首违免罚”的范围内。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大活动场所都不在此范围内。
第七条 本制度由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