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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0 16:39
麒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自身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麒麟区商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我局及所属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监督电话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公开内容包括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麒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麒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事后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以及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包括“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九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
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网站、公示栏、咨询电话、手册、图表、宣传材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麒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麒麟区商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日常调阅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麒麟区商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对涉及单位秘密、职工和读者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第六条  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第七条  任何外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须书面申请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八条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调阅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条  由我局承担法规工作的科室不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的调阅工作台账及记录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被外泄或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麒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麒麟区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麒麟区商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法制审核的措施。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提交局领导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承办机构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本局是否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时效;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时限。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承办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局分管法治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承办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局领导审批或集体讨论。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麒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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