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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包容审慎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7 08:59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麒麟区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包容审慎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轻微情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央、省、市级财政部门发布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用告诫说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第三条  包容审慎监管适用范围包括:
(一)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根据财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可以不予处罚的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
(五)其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强制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不采取行政强制。
第四条 包容审慎制度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
面、准确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程序制定可适用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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