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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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27 09: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区财政局通过一定形式,将本单位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财政局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下列财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三)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情形。
第四条 财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执法科(室)需要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各执法科(室)应当主动公开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各执法科室要结合本单位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各执法科室要主动公开本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各执法科室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六条
(五)执法结果。各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财政执法公示方式。
(一)在麒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三)在麒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方式。
第七条 违法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麒麟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受理,联系电话:0874-3316631。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