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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7 09:3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麒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工作,建立高效、廉洁、文明、和谐的机关运行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麒麟区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等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二)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三)对政府采购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处罚决定;
(五)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决定;
(六)对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决定;
(八)其他应该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麒麟区财政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在收到重大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承办业务科(室)、财政所向法制机构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九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诉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对案件进项审核,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同时将案卷退换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麒麟区财政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案,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财政各科(室)、财政所行政执法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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