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高统计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特制订统计执法包容审慎制度。
第二条统计执法检查中,对新纳规“四上”企业,在联网直报过程中出现的迟报现象,通过电话催报,经电话催报后仍未报的,专业科室负责人与分管领导汇报,可对该企业发统计查询书,确实因统计员业务不熟练的可到企业进行现场业务指导,统计执法队不做违法处理。
第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中,对新纳规“四上”企业,在联网直报过程中出现漏报统计数据的情况,各专业科室对漏报数据进行核实确认,查询漏报原因,因统计员对统计业务不熟悉,统计口径不清楚导致的漏报,各业务科室对统计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并对漏报数据进行补报。统计执法队不再做违法处理。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中,对首次检查出现统计资料不全,没建立统计台账的企业,只进行口头警告,并提出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至统计局相关业务科室,统计执法队不做统计违法处理。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中,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相关普查机构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予以批评教育,统计执法队不做违法处理。
第六条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统计违法行为或受理群众举报的统计违法线索时,统计局成立由班子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的统计违法案件执法审核领导小组,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分析指导、审核监督,做到审慎。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