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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30 16:31
建宁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麒麟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麒区政办﹝2019﹞8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宁街道办事处按要求配备1至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第三条  建宁街道所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案件疑难复杂的;
  (五)依法应当听证的;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建宁街道主要领导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本;
  (三)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七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执法机构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执法机构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
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执法机构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执法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核;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可单独出具或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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