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权
1.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流浪犬的处置权。
3. 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砍伐、损毁、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林地、防护绿地、绿化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4. 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 行使公共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车行道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社会生活噪音(家庭噪音除外)的行政处罚权。
7. 行使施工现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文明施工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8. 行使市政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集贸市场之外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9. 行使区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救济途径
1. 陈述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3.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或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4.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四)违法违章处理中心办公地点及电话
地址:麒麟区玄坛路18号 麒麟区紫云南路182号
电话:0874--3198009 3190959 12319
二、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权
1.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2. 对违法、违章施工现场的查封。
3. 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 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
(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权
1. 垃圾处理收费
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二)行政征收法律依据
1.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3.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征收办公地点及电话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221号
电话:0874--3310717
四、其他行政权力
(一)其他行政权力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备案
(二)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行政权力办公地点及电话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221号
电话:0874--3310717
五、投诉举报
1. 投诉举报电话:12319
2. 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 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六、办公地点及办公电话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延长线复烤厂万丰商城旁
办公室--3130669 政策法规科--3198016
执纪宣教科--3198005
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