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区财政局通过一定形式,将本单位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财政局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下列财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三)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情形。
第四条 财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执法科(室)需要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各执法科(室)应当主动公开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各执法科室要结合本单位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各执法科室要主动公开本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各执法科室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六条 (五)执法结果。各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财政执法公示方式。
(一)在麒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三)在麒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方式。
第七条 违法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麒麟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受理,联系电话:0874-3316631。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麒麟区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麒麟区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区财政局、各镇(街道)财政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
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对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区财政局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
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区财政局印章和注明日期
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九条 调查取证时,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文书;
(八)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九)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
书;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十一)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区财政局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
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应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条 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当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采用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执行过程。
第二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入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委托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邮寄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
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六条 转交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财政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财政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采取音视频取证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储存至执法平台或者本部门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
当经区财政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报请市财政局或者区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麒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工作,建立高效、廉洁、文明、和谐的机关运行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麒麟区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等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二)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三)对政府采购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处罚决定;
(五)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决定;
(六)对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决定;
(八)其他应该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麒麟区财政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在收到重大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承办业务科(室)、财政所向法制机构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九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诉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对案件进项审核,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同时将案卷退换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麒麟区财政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案,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财政各科(室)、财政所行政执法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