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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

  • 信息来源麒麟区统计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4-04-12 14:49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许可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备案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第十五条;申办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核同意后,到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二)行政处罚事项(15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9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10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1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1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4万元以下罚款。”
1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强制事项(1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强制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四)行政检查事项(1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检查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统计执法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五)行政征收事项(0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征收




(六)行政给付事项(0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给付




(七)行政奖励事项(1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奖励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对普查活动中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八)行政确认事项(0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确认




(九)行政裁决事项(0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裁决




(十)其他行政权力(1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其他行政
权力
曲靖市麒麟区统计局麒麟统计执法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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