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19〕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烟草专卖局在依法作出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审核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决定;依法作出的变卖等处理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作出的准予或不予新办、延续等决定;作出的撤回、撤销等决定。
(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执行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七)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作出移送决定还应审核:
(一)移送依据是否合法,案件定性与移送依据是否相符;
(二)移送案件所附材料是否合法规范;
(三)移送物品、材料等交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内容;
第十条 作出变卖等处理决定案件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张贴通告、发布公告方式是否适当;
(二)其他寻找当事人的方式是否适当;
(三)是否符合“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的条件;
(四)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合法、恰当等内容;
第三章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许可权限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足,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受理、核查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八)撤回、撤销决定还应审核: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定情形;证据是否充分;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可对采取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措施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内容参照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法制审核时,应根据送审范围提交相应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类文书卷宗、证据材料;行政许可类文书卷宗、证据材料;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制部门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将能够掌握的材料及时补齐,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当事人等调查情况。法制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行政处罚涉及内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向送审部门说明情况和延长时限。
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根据情况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1.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2.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执法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定性和适用依据错误,裁量不适当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相关文书不合法不规范的;
(6)存在其他不合法不规范问题,需要整改的。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应当留存审核记录。
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部门,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专卖执法机构应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法制部门。整改后,涉及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变动的,应重新送审。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协商讨论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报本单位负责人决定。
法制部门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执法决定的前期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咨询服务。提前介入的重大执法决定,仍应按照程序送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结合实际,细化法制审核流程,明确分工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部门与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各级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向法制部门报送审核材料、拒不配合法制部门调阅相关案卷或其他有关材料、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专卖执法部门对应进行法制审核而未提请审核,或拒不整改导致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法制部门及法制审核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合理合法地提出意见建议导致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局及对下级局的工作绩效考核。未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或虽建立制度但并未实际执行导致严重后果的,上级局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