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余勇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单位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建硕巷1号
受委托单位:曲靖市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盛岗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单位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万和路16号
为抓好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打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麒麟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执法。
一、委托执法的区域
麒麟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法权,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受委托单位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结合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内容,对上述法条所规范的内容依法针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委托事项清单见附件),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严格遵循《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建规〔2024〕3号),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第四款:“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规定(具体委托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见附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规定(具体委托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见附件)。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委托单位应认真履行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责任。同时,对收到的违法行为控告、举报、投诉、信访等事宜,负责受理并进行回复,违法行为经初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将案件推送至受委托单位,由受委托单位开展执法活动。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保留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直接处理权。
3.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因受委托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执法人员无证执法、程序违法、证据灭失等)导致行政赔偿的,经双方协商,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5.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6.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执法所需的行政执法文书(具体执法文书以麒麟区司法局2024年印制的《麒麟区行政执法手册》提供的文书为准)。
7.受委托执法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委托单位负责;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8.委托单位针对委托处罚的案件,涉及专业问题,应当派员参与执法活动,并及时对违法行为出具书面定性,保障受委托单位顺利完成执法活动。
9.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未整改的,由受委托单位配合委托单位督促整改,排除隐患。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2.配合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委托单位的检查和考核。
3.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4.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5.承担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法律后果,配合委托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6.行政处罚完成后,应当将案件资料交由委托单位,完善移交手续,由委托单位自行归档保存。
7.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行为人违法危害后果、整改效果等情形,合理适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未整改的,由受委托单位配合委托单位督促整改,排除隐患。
8.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罚没收入,由受委托单位收缴并上缴国库。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25年7月23日至2026年7月22日止。本委托书一年一签,自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继续委托,不委托的自委托期限届满双方委托关系解除。
六、其他
1.委托事项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由委托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因法律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或者工作需要委托方可以随时变更、终止本委托。委托关系解除前已立案但未结案的,由受委托单位继续办理至终结,相关法律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
3.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单位配合委托单位进行解释;当事人被告知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证据,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
5.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变动超过30%的,应当重新评估委托资格。
6.受委托单位发生执法腐败案件的,委托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委托。
7.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分别送相关上级部门各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8.委托单位在签订本委托书后,应当依法对外公告,将本次委托事项向社会公示,以保障受委托单位为合法的执法主体。
9.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共同协商决定。
委托单位(盖章):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盖章):曲靖市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执法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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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