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6时49分,在曲靖市珠江源大道与永丰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预防重点工作及深度调查的工作要求,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曲靖市麒麟区“2.27”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预防工作措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7日,李某某驾驶云D8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曲靖市珠江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06时49分许行驶至珠江源大道与永丰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进入永丰路时其所驾车辆前部与由南向北横过永丰路的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当事人:魏某某,男,云南省宣威市人。系本案中行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驾驶人、车辆、道路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情况
李某某,男,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事故发生后,经对李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
(二)肇事车辆情况
云D893**号为红色“陕汽牌”SX5168CCY***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赵某某,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该车于2018年8月9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9日,该车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手续,保险单号:1245105072023047***。肇事时由李某某驾驶。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25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D893**号车: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33km/h。
(三)道路的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珠江源大道与永丰路交叉路口西路口,该路口是由珠江源大道与永丰路平交形成的“T”型路口,其中珠江源大道呈南北走向,南至太和东路,北至翠峰北路,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水泥路面,通行方式为分车分向式通行。永丰路呈东西走向,东侧为和顺佳园,西至丰登路。路面性质为平坦、干燥的水泥路面,通行方式为分车分向式通行。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渠划有人行横道。珠江源大道由南向北机动车限速为60km/h。
四、麒麟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一)全区整体情况
麒麟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麒麟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麒麟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推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体化运作的社会化管理机制,有效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大整治工作,严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麒麟交警大队履职情况
按照省厅交警总队预防交通事故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支队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全面压实交通事故防控责任,全力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7日,麒麟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737起(简易程序处理8947起,一般程序处理1119起),其中无证驾驶查获35起,酒驾查获121起,醉驾67起。行政拘留45人,追究刑事责任67人,其中危险驾驶罪67人。
大队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重点工作,研究制定了《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杨淼副局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不定期深入各地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2024年2月5日,麒麟区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暨区交安委2024年第一次会议,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忠文出席并讲话,要抓好隐患排治,加强营运车辆安全检查、通行客车路段和景区周边重点路段隐患滚动清查、动态清零;要抓好企业监管,督促“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要抓好宣传提示,深入开展“平安春运”主题宣传,强化客运企业负责人、营运驾驶人、返乡群众精准预警提示;要抓好应急值守,加大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密切监测流量变化,及时发布交通状况信息,全力保障春运平安出行。交警大队每月召开队务会,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对“减量控大”工作进行部署;同时不定期召开推进会,研究补齐“减量控大”波次行动中的短板和弱项;大队每月对辖区“两客一危一货”“四类企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及相关约谈工作。
(三)事故发生地交警中队情况
白石江交警中队现有民警10人、辅警108人。辖区共有各类机动车驾驶人49603人,各类机动车98630 辆。其中小型汽车54043辆,大中型货车9791辆、普通二轮摩托车11847辆、9座以上单位自用车辆460辆、小微型普通客车5109辆、校车辆20辆、涉校车辆25辆、危化品运输车辆87辆、三轮摩托车 1256 辆。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7日,白石江交警中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451起(简易程序处理5331起,一般程序处理120起),其中无证驾驶查获40起,酒驾查获70起,醉驾28起。行政拘留42人,追究刑事责任28人,其中,危险驾驶罪28人。2024年2月27日当天,白石江交警中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23起。
五、肇事车辆来源情况
云D8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为李某某,该车的法定登记车主是赵某某,车主赵某某是李某某的岳母,平时该车都是由李某某管理和使用,该车在去曲靖火车站拉大米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云D893**号车技术检验合格,保险齐全有效。
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左转弯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魏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七、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麒麟区“2.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
2024年3月19日,麒麟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第53030212024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左转弯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魏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家属均未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
(三)处理意见
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麒麟区公安局2024年3月26日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1日已移送审查起诉,待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及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八、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经工作,遇难者魏某某遗体已火化并办理丧葬事宜,家属情绪稳定,舆情平稳可控。
九、事故预防工作措施
(一)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企业,组织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开展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清零”。三是进村入户,对重点车辆全面摸底排查,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四是加强重点车辆管控,严禁报废车辆上路。
(二)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对重点路段路口管控到位;二是乡村道路管控到位,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面包车超员、低速货车及三轮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的劝导查处,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对农村地区重点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全力压降农村地区交通违法空间,消除交通管理盲区,确保农村道路不漏管、不失控。
(三)加强提示警示和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一是加大对超速、超员、无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的曝光力度,并收集典型案例提炼经验教训,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二是对查处的酒驾、醉驾、毒驾、无证、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人一律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村居委小组,责成相关负责人履行好教育监督责任,切实教育身边人、警示身边事,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合法装载、守法经营。要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违法案例宣传,公开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好舆论监测,及时梳理舆论关注焦点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和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推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隐患整治。要结合辖区实际,联合应急管理、公路等部门,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和急弯陡坡、连续长坡、临水临崖、无安全防护设施路段等隐患排查,完善和更新改造路面风险点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商请有关职能部门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并增设提示警示标志;对公路两侧岔路口、路边植物影响道路交通可视距离的问题进行彻底排查整治,要通过增加并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设置,增设彩色振荡减速带,增加电子测速监控设施,严格限制行车速度,加强夜间检查,切实提高辖区内道路的安全防护能力。
麒麟区“2.27”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