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麒麟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曲靖市麒麟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30日
曲靖市麒麟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核验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我区申请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时,农机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查验。
第三条 在本辖区范围内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具,按照本流程核验。
第四条 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及机具: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购机真实性承诺书;
(四)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五)购机者“一卡通”原件或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其
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需提示购机者在复印件上注明购机者的姓名、联系电话,并在姓名上按手印);
(六)当年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如农机鉴定证书或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报废回收证明材料、果蔬烘干机使用材料承诺书等);
购机者应按照当地农机部门的要求,将所购机具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于不可移动机具由购机者与核验人员协商确定核验地点。
第五条 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 “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具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农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申请。
(二)资料核验。
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检查第四条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全;认定相关材料的合规性;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确认购机者是否为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等。
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三是购机价格的真实性。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选取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核验人员,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区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一是重点机具核验
。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所显示的信息(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所示的信息(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所显示的信息(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
。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三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信息
。核验收集农机鉴定证书或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果蔬烘干机使用材料承诺所显示的生产企业、品牌型号、执行标准等信息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的机具信息是否相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等购置异常情形核验。
(四)喷涂标识及钢印。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核验人员应按当年实施方案要求在补贴机具上喷印补贴标识及在机具显著地方打购置年份的永久性钢印,并拍摄购机者、机具、核验人“三合影”照片留存。
(五)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情况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核验未通过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向购机者说明核验未通过原因,以及完善方法。
(六)复核登记。核验部门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制作《××年第×批麒麟区××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复核登记表》。
(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按《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分批次进行为期不少于20天的公示,乡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作《××年第×批麒麟区××乡镇(街道)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在本乡镇(街道)公告栏进行属地公示;同时,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作《××年第×批曲靖市麒麟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在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麒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网络公示,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七条 区购机办、各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复核登记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合影图片、购机税控发票复印件、补贴资金兑付回执单等资料归档保存,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八条 区购机办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验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上级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级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条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第十一条 本流程由曲靖市麒麟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