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1、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
司法行政部门(省、市)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81 号发布, 司法部令第 99 号第一次修正,司法部令第 105 号第二次修正, 司法部令第 117 号第三次修正,司法部令第 128 号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15 号发布,司法部令第 136 号修正)
以上三项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律师执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