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能源局在依法履行能源行业管理职能和提供能源行业监管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为推进能源行业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能源行业管理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审查除按照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局内部研究讨论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四、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