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件及文号:《关于麒麟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4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2月27日。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和面积
(一)用途:地块二、三、四为居住用地;地块五为仓储用地;地块六、七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一、八、九、十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为工矿用地。
(二)范围:详见曲靖市麒麟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征地红线图。
(三)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18.8317公顷,其中,农用地16.6023公顷(耕地7.3162公顷,园地1.2145公顷,林地6.9139公顷,草地0.0059公顷,其他农用地1.1518公顷),建设用地2.2294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面积
麒麟区沿江街道新圩社区第九居民小组0.6067公顷;茨营镇茨营社区茨营二村居民小组0.2002公顷、小街子居民小组0.3296公顷,小河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1.9812公顷、第六村民小组3.2888公顷;越州镇新田社区居委会0.0894公顷、第一居民小组0.2230公顷、第二居民小组1.0724公顷,越州社区第四居民小组1.2771公顷,向桂社区居委会0.3648公顷、第一居民小组3.6024公顷、第二居民小组0.4657公顷、第四居民小组1.8815公顷、第五居民小组0.6669公顷、第六居民小组2.782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参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21〕13号)执行。
(三)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除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外,通过劳动力转移培训、发展二、三产业,引导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等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征收土地工作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曲靖市麒麟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征地红线图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