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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街道201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信息来源太和街道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19-02-14 09: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8年度太和街道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及收费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它事项,附表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曲靖市麒麟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qjql.xxgk.y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太和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长征路小坡段太和街道办事处;邮编:655000;电话:3561666;传真:3561666;电子邮箱:649758242@qq.com)。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曲靖市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2018年太和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了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确定了办公室人员职责,明确了懂一定电脑技术的后台管理维护人员;制定了公开流程图及公开指南,有计划、依法公开,做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领导抓、有工作机构负责、有专人承办。二是正确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把教育宣传作为施行《条例》的重要环节,使街道机关干部进一步加深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主动抓、坚持抓的自觉性。从街道领导到机关一般干部都积极参与信息公开工作,自觉地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认真编制内容,严格进行审定。迈好“三步”抓公开:第一步,由街道党政综合办牵头,组织街道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进行编码,确定每项公开内容“身份”。第二步,按照统一格式、统一规范、统一编码、统一管理的要求,编制目录,制定运行流程图,街道领导层层严格审定、把关,确保不发生错误。第三步,按照要求,将所有主动公开内容依法全部在网上公示。四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街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软环境建设日常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对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对只公开、不承诺,只承诺、不履行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责任追究,从而保证了主动公开的内容多形式公开,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街道各部门报送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2018年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6条,在报刊、电视、曲靖M等公开信息260余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我街道未接到任何形式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及咨询处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我街道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情况。
五、举报、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我街道未接到公开权利人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因此,也没有发生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街道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各项工作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从事信息公开工作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整改措施
一是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街道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二是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有关说明及附件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2018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太和街道办事处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260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3
制发规范性文件数  
(二)通多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86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26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隽加宏                    审核人:敖东吉
填报人:殷乐园                     联系电话:13887441719          填报日期:2019年1月23日
 
 
 
 
 
 
 
 
附件6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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