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麒麟区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麒麟区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麒麟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
2021年9月24日
麒麟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麒麟区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线下和线上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的保健补助,给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的长寿补助。
第五条 具有麒麟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可以在麒麟区申请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50元/月,全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100元/月,全年1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500元/月,全年6000元。
第六条 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第七条 区民政局协调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工作。
第八条 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移动端入口为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线下申请。
第九条 高龄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高龄津贴申请方式: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辖区老年人户籍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高龄津贴承办机构对年满80周岁的老人进行提醒并帮助高龄老人申请高龄津贴。
(二)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本地户籍高龄老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个人银行账户、证件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人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三)线上申请:为简化申请流程,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可通过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进行线上申请。
线上线下办理方式互不冲突。各级高龄津贴经办人员、接件人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以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办理高龄津贴申请业务。
第十一条 符合高龄津贴资格申请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更换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应当在信息更换后7日内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高龄津贴申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应当每个季度通过“安心养老App”进行一次线上资格待遇认证。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进行资格待遇认证的老年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区)通过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经确认健在的,村(社区)可采取手工认证的方式,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完成老年人手动资格待遇认证。
对异地居住、重病、重残、失能等高龄老人要重点核查,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到场进行资格待遇认证。资格待遇认证要遵循最便利于高龄老人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新申请高龄津贴审核审批:
(一)审核
1.线下审核: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传统方式进行线下申请的,村(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申请人健在的,村(社区)应当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帮助高龄老人做好资格待遇认证。
因特殊情况,高龄老人无法进行资格待遇认证的,村(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线上审核: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线上进行申请的,村(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核对申请人户籍信息、资格待遇认证信息无异议的,可直接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从系统上驳回申请人(申请代办人)信息,并说明理由。
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审核,需跨行政区域调查核实的,区民政局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申请人常住地村(社区)要积极协助审核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审核证明材料。
(二)复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社区)“审核通过”意见2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人户籍信息、资格待遇认证信息核查,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无异议的,可直接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复核不通过的,应当在系统内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向村(社区)反馈理由。
(三)审批
区民政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意见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系统内手工认证通过的高龄老人进行核查,经与民政部门火化数据、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口死亡数据及公安部门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区民政局在系统内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理由。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村(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自受理申请批准且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
对年龄已经超过80周岁的逾期申请人员,自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当月起计发。
第十五条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大数据,审核比对高龄津贴发放名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5日前,根据本辖区内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月高龄老人新增、死亡、失踪、户口迁移等异动情况,采集掌握高龄老人基本信息,比对审核所辖各村(社区)数据后,形成本辖区上月拟发放高龄津贴清单,提交至区民政局进行审核。
区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经民政火化、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数据比对后,确认本辖区内拟发放高龄津贴名单和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代发银行每月20日前,将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至高龄老人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麒麟区某年某月高龄津贴”。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麒麟区的,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由外地迁入麒麟区户籍的经审核后,自户籍迁入次月起续发。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麒麟区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第十七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未按照规定在认证周期内进行资格待遇认证,且核查中也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待遇认证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导致违反政策发放的高龄津贴资金,区民政局要及时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追回。
高龄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报告。
第十九条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高龄老年人及其亲属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要履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围绕“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量化计算”的原则,规范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编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理顺高龄津贴管理体制,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高龄津贴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
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科学合理简化资金审批、拨付手续,有效减少高龄津贴发放的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协助解决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对因工作程序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高龄津贴发放出现违规问题,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从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防止虚报、错发、漏发、冒领、重发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区民政局内部加强养老、救助、殡葬等业务数据共享,各业务科室每月要加强数据之间的比对,对问题数据要及时核实;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新增、停发人员信息要及时校对发放人员台账。要将高龄津贴发放情况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要按照每半年不低于发放人数5%进行,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更新和审核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高龄老人申请高龄津贴、参加资格待遇认证、系统录入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审核、足额发放高龄津贴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规处置; 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集中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高龄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