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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麒麟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 文  号麒民发〔2021〕45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4-03-07 11:3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麒麟区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麒麟区民政局研究制定《麒麟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

                            2021924


麒麟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麒麟区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线下和线上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的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的长寿补助。

第五  具有麒麟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可以在麒麟区申请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50/月,全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100/月,全年1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500/月,全年6000元。

第六条  民政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民政协调公安麒麟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工作。

  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移动端入口为云南省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线下申请。

  高龄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高龄津贴申请方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辖区老年人户籍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高龄津贴承办机构对年满80周岁的老人进行提醒并帮助高龄老人申请高龄津贴。

线下符合条件的本地户籍高龄老人持本人身份证、户簿及个人银行账户证件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人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线上申请为简化申请流程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可通过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进行线上申请。

线上线下办理方式互不冲突。各级高龄津贴经办人员、接件人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以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办理高龄津贴申请业务。

  符合高龄津贴资格申请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更换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应当在信息更换后7日内向户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高龄津贴申领与发放。

第十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应当每个季度通过安心养老App进行一次线上资格待遇认证。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进行资格待遇认证的老年人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区通过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经确认健在的社区可采取手工认证的方式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完成老年人手动资格待遇认证。

对异地居住、重病、重残、失能等高龄老人要重点核查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到场进行资格待遇认证。资格待遇证要遵循最便利于高龄老人的原则进行。

 第十  新申请高龄津贴审核审批

审核

1.线下审核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传统方式进行线下申请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申请人健在的社区应当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复核并帮助高龄老人做好资格待遇认证。

因特殊情况高龄老人无法进行资格待遇认证的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2.线上审核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线上进行申请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核对申请人户籍信息、资格待遇认证信息无异议的可直接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从系统上驳回申请人申请代办人信息并说明理由。

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审核需跨行政区域调查核实的民政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申请人常住地村社区要积极协助审核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审核证明材料。

复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社区审核通过意见2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人户籍信息、资格待遇认证信息核查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无异议的可直接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民政审批。复核不通过的应当在系统内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向村社区反馈理由

审批

民政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意见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系统内手工认证通过的高龄老人进行核查经与民政部门火化数据、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口死亡数据及公安部门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民政在系统内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理由。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村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自受理申请批准且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

对年龄已经超过80周岁的逾期申请人员民政审核批准当月起计发。

第十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大数据审核比对高龄津贴发放名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5日前根据本辖区内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月高龄老人新增、死亡、失踪、户口迁移等动情况采集掌握高龄老人基本信息比对审核所辖各村社区数据后形成本辖区上月拟发放高龄津贴清单提交至民政进行审核

民政于每月15日前经民政火化、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比对后确认本辖区内拟发放高龄津贴名单和金额财政申请资金。

代发银行每月20日前将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至高龄老人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麒麟区某年某月高龄津贴

第十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麒麟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外地迁入麒麟区户籍的经审核后,自户籍迁入次月起续发。高龄老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麒麟区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十七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未按照规定在认证周期内进行资格待遇认证且核查中也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待遇认证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导致违反政策发放的高龄津贴资金民政要及时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追回。

高龄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报告。

第十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高龄老年及其亲属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  民政会同财政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民政要履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花钱必效、无效必的要求围绕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量化计算的原则规范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编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  理顺高龄津贴管理体制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高龄津贴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

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科学合理简化资金审批、拨付手续有效减少高龄津贴发放的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协助解决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对因工作程序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高龄津贴发放出现违规问题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从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  民政会同财政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防止报、错发、漏发、冒领、重发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民政局内部加强养老、救助、殡葬等业务数据共享各业务科室每月要加强数据之间的比对对问题数据要及时核实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新增、停发人员信息要及时校对发放人员台账。要将高龄津贴发放情况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要按照每半年不低于发放人数5%进行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更新和审核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

第二十  社区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高龄老人申请高龄津贴、参加资格待遇认证、系统录入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审核、足额发放高龄津贴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规处置; 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集中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等采取虚报、隐、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贴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高龄津贴资金情节严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924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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