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曲靖市民政局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民〔2023〕54号),研究制定了《曲靖市麒麟区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6日
麒麟区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曲靖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及《曲靖市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补贴对象:具有麒麟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第四条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自审定通过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五条 按照公共服务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六条 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进行提醒或帮助其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一)线上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老年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通过线上申请。
(二)线下申请。本人或其代办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并持相应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等代为申请。
第七条 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年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无异议的,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中录入相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
规范统一补贴文书台账,规范申请审核程序,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客观、全面、准确地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工作,确保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申请表、补贴对象审核公示单、不予确认告知书和调整(停发)告知书的统一文书。
第八条 审批
区民政局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校审批。对通过复核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员名单,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发放、变更及终止
第九条 补贴发放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审批通过时当月资金已发放的,在次月补发。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纳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区民政部门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数据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反馈后,由区民政局挂接相应指标,生成资金支付申请、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规范的短信模板向补贴对象及时免费发送资金到账提醒短信。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发放失败的,由县区民政局核实、更正信息后,重新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直至发放成功。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之日超5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情况。
第十条 补贴变更和终止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对象的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后主动向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未及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在3个月内将多领取的补贴资金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户籍迁出区级行政区域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需按照程序向新户籍地重新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区民政局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格复核。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依据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及时调整,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发放。
因老年人个人信息变化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告知服务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及其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知情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区民政局要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申请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要加强财政保障,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每月定期和城乡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数据比对,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 积极争取当地区委、区政府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第十四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区级民政局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报送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