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2号建议
办理意见的函
潘厚文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建议》,交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做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85号),麒麟区经过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麒麟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麒区政办〔2019〕119号),以下简称方案)。围绕方案,麒麟区政府于2021年5月26日召开了全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会议,该项工作正式启动,现已属于常态化工作。方案适用于麒麟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自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村(组),只有《统征协议》没有征地批文,按现行政策规定,此类失地少地人员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补助。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及时反馈,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