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我局对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对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发现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原《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流程优化工作试点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8〕7号)文件规定,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3月4日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网址:http://yn.gsxt.gov.cn/)、麒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l.gov.cn/)发布公告和通过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补报未报的年度报告,补报后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已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执法人员对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实地核查,发现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证据材料:为证明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办案人员收集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国家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原《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流程优化工作试点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8〕7号),以上文件证明对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相关政策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据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3、2020年1月20日、3月4日我局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网址:http://yn.gsxt.gov.cn/)、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l.gov.cn/)发布公告和通过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补报年度报告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4、实地核查记录。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取证,证明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曲麒市监听告字〔2020〕02-02 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或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6月15日
附件:吊销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http://www.ql.gov.cn/uploadfile/2020/0616/20200616030239509.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