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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6-29 15:46

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原《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流程优化工作试点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8〕7号)文件规定,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3月4日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网址:http://yn.gsxt.gov.cn/)、麒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l.gov.cn/)发布公告和通过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补报未报的年度报告,补报后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已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执法人员对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实地核查取证,发现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曲靖市绿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http://www.ql.gov.cn/uploadfile/2020/0629/2020062903471910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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