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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涉企检查报审制度实施办法

  • 信息来源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9-27 14:57
曲靖市涉企检查报审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在保证依法有效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推动形成实施有据、监督有力、管理到位的涉企检查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涉企检查繁琐过多的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涉企检查主体和内容
    (一)涉企检查主体。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二)涉企检查内容。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进入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实施的督查检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
        二、需报审的涉企检查事项
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督查检查,涉及国家安全检查,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对突发事件、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调查)外,其他涉企检查均须报审。
        三、涉企检查报审程序
涉企检查事项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审,流程详见《曲靖市涉企检查报审流程图》。
    (一)计划类检查报审程序。执法检查部门须在年初制定详细的《涉企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本级司法局备案。
    (二)临时性检查报审程序。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涉企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须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填写《曲靖市涉企检查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送本级司法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查。
    (三)迎检类检查报审程序。为迎接上级部门督查检查而需执法检查部门先行检查的,先行检查前须填写《曲靖市涉企检查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送本级司法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查。
        四、检查方式
        开展需报审的涉企检查时,执法检查部门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相关工作证件和《曲靖市涉企检查明白卡》,告知投诉举报渠道,并在检查结束时请被检查企业在《曲靖市涉企检查明白卡》(一式三份)上签字盖章,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执法检查主体留存,一份由检查主体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本级司法局备案。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相关工作证件和《曲靖市涉企检查明白卡》的,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执法检查部门要严格按照《曲靖市涉企检查明白卡》上明确的检查时间、范围、内容等开展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延长检查时间等。
        开展无需报审的涉企检查时,执法检查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确保依法依规进行检查。不具备执法检查的职能部门到企业开展其他有关活动的,须报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意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具体落实,确保涉企检查报审工作落地见效。市、县司法局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明确具体科室负责,督促指导涉企检查部门高质量高标准抓好报审制度落实。市、县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准确掌握涉企检查报审工作要求、报审程序、检查方式等,一项一项对标准,一条一条抓落实。
    (二)强化监管。市、县司法局要建立完善涉企检查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市级投诉举报电话:0874-3362638,电子邮箱:fzdyydck0874@163.com),积极探索网络、电话、邮件等多渠道为一体的涉企检查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一旦接到投诉举报,按照“属地为主、首问办理、逐级上报”的原则,由被举报检查部门本级司法局组织核查办理,办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督查室。
    (三)严肃问责。市、县“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本级政府督查室、司法局,对涉企检查报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执法检查部门到企业检查未报审一次的,由本级“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未报审两次的,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对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未报审报备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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