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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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2-08 09:14
曲靖市麒麟区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2020年第24号
(二O二O年11月24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曲靖市麒麟区委领导批准的关于对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请示(麒区南城请〔2020〕2号),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8月3日至9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曲靖市麒麟区南部新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南部新城项目部”)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南部新城项目部办公室及云南省2013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曲靖市南部新城项目基本情况
2015年9月区委、区政府研究(麒办通〔2015〕54号)成立了麒麟区南部新城项目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17年1月由于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推进工作缓慢,区委、区政府从新对南部新城项目部办公室人员进行调整(麒区政办〔2016〕173号)。
麒麟区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云南省2013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曲靖市南部新城项目,省发改委于2015年3月批复立项,2015年7月3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曲靖市土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把该项目交由麒麟区人民政府实施。该项目东至曲陆高速公路、西至上徐家村、南至下徐家村、北至梨园村为界线,包括三宝街道的雷家庄、何旗、五联3个社区。规划用地6616亩,棚改范围5285.41亩,棚改核心区2855.51亩;项目概算总投资3,160,000,000.00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硬贷款2,500,000,000.00元、软贷款310,000,000.00元;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90,558,000.00元,省级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25,155,000.00万元;地方自筹237,000,000.00元。项目区需拆迁5031户、面积81.46万平方米,扣除田家堡、陈家山新村需保留的10.53万平方米,实际需拆迁70.93万平方米。需建安置房986套左右、面积约23.53万平方米、占地80.3亩、投资650,000,000.00元。
根据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部新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会议纪要(第四十六期)决定:安置房规划设计由省城乡投牵头,编制单位负责,麒麟规划分局积极配合,进一步深化和优化设计方案;拆迁补偿由三宝街道牵头,南部新城项目部配合,三宝街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为三宝街道办事处;苗圃搬迁由三宝街道、南部新城项目部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评估公司必须抽调专人组成现场工作组参与苗圃评估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在南部新城项目部办公室。
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了曲靖市麒麟区南部新城项目部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财务收支审计报告麒审报〔2017〕38号。
(二)南部新城项目部财务收支情况
1、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经费收入支出情况
(1)、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其他收入合计141,040.89元。其中:其他95,860.00元,利息收入45,180.89元。
(2)、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事业支出合计2,360,965.19元。其中:办公费233,440.40元;工资1,533,285.00元;加班补助10,000.00元;业务招待费72,300.00元;社区勘界工作经费45,900.00元;务工补助2,250.00元;车辆租用费1,450.00元;食堂物资采购120,230.1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00.00元;厨房用具37,939.50元;水电费33,196.19元;福利费34,416.00元;
差旅费268.00元;其它234,790.00元。
2、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项目收入支出情况
(1)、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其他收入合计663,465,233.29元,其中:棚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征地补偿款355,352,246.50元,棚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货币补偿款300,000,000.00 元,利息收入8,112,986.79元。
(2)、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事业支出合计598,159,437.21元,其中:土地补偿经费9,072,112.00元;失地农民保障基金6,845,97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375.00元;前期筹备费用1,000,000.00元;土地补偿经费465,022.68元;征地工作经费100,00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9,456,986.65元;苗木搬迁补偿费63,097,691.27元;苗木搬迁工作经费6,983,262.00元;征地工作经费632,362.50元;苗木搬迁1,100,000.00元;地上附着物70,159,433.00元;建设工程咨询1,230,606.75元;道路维修补助40,000.00元;预算审核费482,241.24元;评估费723,744.00元;测绘费887,057.00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费377,940,000.00元;征收工作经费2,200,000.00元;房屋征收补偿经费1,530,188.00元;寥廓南路南延线-设计补偿费 884,000.00元;寥廓南路南延线-地上附着物清理补偿费5,051,271.30元;寥廓南路南延线-线路迁改设计、施工费1,592,224.64元;寥廓南路南延线-工作经费75,000.00元;寥廓南路南延线-桥梁加固工程105,613.18元;寥廓南路南延线-弃土场青苗补偿费14,659.00元;过渡费6,238,800.00元;路网建设前期工作经费30,000.00元;项目管理费30,100,000.00元;其他110,817.00元。
(3)、2017年6月30日资金结余254,529,446.40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结余48,476,496.72元;其他收入资金结余206,052,949.68元。
(4)、2020年7月31日资金结余319,835,242.48元,其中:1、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结余32,548,039.72元;2、其他收入资金结余287,287,202.76元。
3、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73,800元。
公务接待费72,300.00元。其中:2017年7至12月支付公务接待费5990.00元。2018年1至12月支付公务接待费32964.00元。2019年1至12月支付公务接待费22891.00元,2019年4、2020年1至7月支付公务接待费10455.00元。车辆运行维护费1,50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南部新城项目部办公室提供的财务资料基本真实反映其财务收支情况,但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核算应收利息,未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南部新城项目部出借款项到期后未与借款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未按借款协议收取借款利息。现金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公务接待费存在支出不规范、报销凭证不全,无公务接待函、接待清单等内容。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不规范、报销凭证不全
南部新城项目部公务接待费支出72,300.00元,其中现金支付68,900.00元银行转账支付3,400.00元。接待费大部分采用现金支付,报销单据中无公务函、接待清单等相关报销凭证。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条……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之规定,责令南部新城项目部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接待费报销凭证。
(二)未反映计提出借款项利息25,945,126.66元
截至2020年7月31日,曲靖市南部新城项目部(项目资金)出借款项3.8亿元,收回1亿元,借款期限到期未收回2.8亿元,借款到期未重新签订借款合同2.7亿元,应收出借款项利息33,300,959.99元,已收回出借款项利息7,355,833.33元,未收出借款项利息25,945,126.66元,应反映计提出借款项利息25,945,126.66元,未反映计提出借款项利息25,945,126.6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之规定,审计处理意见:区南部新城项目部自行整改,对出借款项到期未收回应及时收回或根据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约定及时处理,对出借款项应收利息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三)未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
1、2018年1至12月项目账现金支付征地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31697.55元,其中,结算起点1000.00元以上支出3笔,金额31697.55元。
2、2019年1至12月项目账现金支付误工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树木补偿等费用54381.30元,其中,结算起点1000.00元以下支出2笔,金额1200.00元,结算起点1000.00元以上支出6笔,金额53181.30元。
3、2020年1至7月项目账现金支付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48957.00元,其中,结算起点1000.00元以上支出3笔,金额48957.00元。
4、2017年7至12月经费账事业支出158855.70元,其中,现金方式支付150217.30元,银行转账方式支付8638.40元,现金支付占事业支出的94.56%。
5、2018年1至12月经费账事业支出1012362.10元(冲抵用餐人员现金交回伙食费16973.00元,实际事业支出995389.10元),其中,现金方式支付743510.80元,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68851.30元,现金支付占事业支出的73.44%。
6、2019年1至12月经费账事业支出840427.34元(冲抵用餐人员现金交回伙食费16650.00元,实际事业支出823777.34元),其中,现金方式支付578015.90元,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62411.44元,现金支付占事业支出的68.78%。
7、2020年1至7月经费账事业支出392093.05元(冲抵用餐人员现金交回伙食费9150.00元,实际事业支出382943.05元),其中,现金方式支付351397.65元,银行转账方式支付40695.40元,现金支付占事业支出的89.62%。
上述超过现金结算起点支付的费用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价款;(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和“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之规定,属于违规使用现金。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
(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真实完整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出借款项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麒麟区南部新城项目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同时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将依法对本报告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