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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核查处置信息公告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6-30 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规定,现将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如下:

一、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

本期公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为:酒类,抽检依据《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酒精度、铅(以 Pb 计)、甲醇、氰化物(以 HCN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等指标,公告不合格样品2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一)经查,曲靖市麒麟区惠民粮油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数量少,销售范围小,没有造成明显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对曲靖市麒麟区惠民粮油商店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散装“高粱酒50度40公斤;处罚人民币6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曲麒市监罚〔2021〕410 号)

(二)经查,曲靖开发区歪大头圆子鸡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数量少,销售范围小,没有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给予处罚,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宁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对曲靖开发区歪大头圆子鸡餐厅作出以下处1.没收违法所得805元2.罚款9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曲麒市监罚【2021】427号)

 

                         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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