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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8-12 16:12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曲麒环罚字〔2020〕3号

 
 
云南麟珑微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伯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3624563X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关旗村67号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3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检修燃烧机产生的柴油收集至燃烧器旁的废水收集沟渠,入生产污水收集池第一级沉淀池2020年3月24日下午厂区工人打扫卫生打捞收集池一级沉淀池内垃圾时,将第一级沉淀池内含油废水混入到第二级、第三级沉淀池内,含油废水经第三级沉淀池的排口汇入厂区中间的沟渠,经厂区北面围墙下一排口进入外环境,最终进入龙潭河。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
    本局于 2020年 5 月 8 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 2020〕3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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