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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8-12 16:15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曲麒环罚字〔2020〕4号
曲靖五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4365951XC
地址:麒麟区东山镇拖古村委会小田凹子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4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内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商砼上料时产生扬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
    本局于 2020年 5 月 9 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 2020〕4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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