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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8-12 16:22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曲麒环罚字〔2020〕6号
曲靖泰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木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99331606U
地址:麒麟区越州镇马房办事处头寨村100号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52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曲靖泰盛矿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3日签订废旧设备销售合同,承揽拆除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焦化生产线。曲靖泰盛矿业有限公司在拆除过程中将管道内的焦油、焦油渣(废物类别:HW11,危险废物代码:252-011-11 ,危险特性:毒性)用油桶收集贮存在厂区空地上,收集的焦油、焦油渣总量1吨左右。2020年5月22日曲靖泰盛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雄亮将收集的焦油、焦油渣及空桶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王亚杰、辛天贺收集、处置。周雄亮支付给王亚杰1800元作为处置费用。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局于 2020年 6 月 24 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2020〕8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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