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天贺:
身份证号码:412************819
地址:麒麟区益宁街道金江四组19号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5月22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5月22日辛天贺与王亚杰驾驶两辆货车共同将曲靖泰盛矿业有限公司拆除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焦化生产线产生的焦油(废物类别:HW11,危险废物代码:252-011-11 ,危险特性:毒性)从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非法收集运出处置。辛天贺驾驶的货车运有3只装满焦油的小塑料桶(焦油数量60公斤)、6只空油桶和1只空小塑料桶。辛天贺运输至麒麟区沿江街道小坝圩路边丢弃,在丢弃的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举报。后辛天贺将3只装满焦油的小塑料桶运输至“曲靖市麒麟区鑫源废品回收站”其店铺内贮存,6只空油桶交由王亚杰处置。王亚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辛天贺500元作为运费,1只空小塑料桶售卖获利3元,共获利503元。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局于 2020年 6 月 24 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2020〕6号)已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叁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壹仟伍佰零玖元,罚没款合计贰仟零壹拾贰元整。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