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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8-12 16:36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曲麒环罚字〔2020〕12号
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2172444525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卑舍村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72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龙潭田煤矿原煤堆场上约两万吨原煤露天堆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 2020年 7 月 30 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 2020〕11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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