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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8-12 16:5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曲麒环罚字〔2020〕15号

 
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69813085Y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向桂大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207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5日由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委托云南蓝硕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检测,根据2020年6月29日云南蓝硕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蓝硕检字[2020]461号)显示,其中液碱洗涤塔废气中苯检测结果为158mg/m3,超出标准12.17倍;活性炭吸附塔A废气中苯检测结果为710mg/m3,超出标准58.17倍;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为129mg/m3,超出标准0.075倍。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检测报告(蓝硕检字[2020]46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730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202013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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