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68443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剑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3月18日、7月21日对你单位租用位于教场东路原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的车架车间进行了现场调查和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架车间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2020年1月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车架车间生产中产生噪声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调查。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产,2020年3月18日,企业复产后,本机关对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车架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进行了监测,3月20日监测报告显示企业生产中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一中2类标准,本机关于3月26日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曲麒环责改〔2020〕3号)。2020年7月21日,本机关对企业进行了复测,企业生产中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一中2类标准。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麒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麒区环监字〔2020〕14号)、《曲靖市麒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麒区环监字〔2020〕59号)、《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 2020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麒区环罚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0年8月17日提出要求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西苑支行
户 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研究与非税收入管理科
帐 号: 2404110104000023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