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经审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拟对正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正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 ||
建设单位 | 曲靖市正和商贸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杨胜琼 | 电话 | 13529894222 |
建设地点 | 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小河村委会小河一村 | ||
项目概况 | 建设地点位于麒麟区茨营镇小河村委会小河一村(原10万吨/年沥青仓储项目场地内),年生产沥青混凝土10万吨。占地面积420m2,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环保投资306万元,占总投资的10.46%。主体工程:建设XZ3000型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一套,含有冷料系统、烘干系统、除尘系统、热骨料提升机、振动筛、搅拌系统、沥青储罐、柴油储罐等;环保工程:旋风+袋式除尘装置、集气罩+水浴+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水炮、料场四面围挡加彩钢瓦顶棚;以及雨污分流系统、车辆冲洗装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危废暂存间、生活垃圾桶等。 | ||
审批要求 | (一)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回填使用;物料密闭运输、集中堆放,施工场区应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二)项目场地应硬化,物料堆场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全封闭料棚;储罐周边设置围堰;物料运输车辆须密闭、覆盖,防止扬洒。 (三)项目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初期雨水收集于沉淀池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四)项目运营期矿粉筒仓粉尘、燃烧器及干燥滚筒废气、沥青储罐和沥青混凝土搅拌及出料口产生的沥青烟及苯并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二级要求执行。 (五)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六)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运营期产生的粉尘和废水沉淀后产生的砂石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项目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台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制定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且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八)企业负责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环境纠纷问题。 (九)本批复未尽事宜按2021年1月8日经专家评审并修改的《正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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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 自2021年3月16日起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74-3137901 |
审批决定详见麒麟区政务公开网(部门信息公开链接)http://mm.ql.gov.cn/ |
此公示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