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经审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拟对明辉年产15万吨节能环保石灰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明辉年产15万吨节能环保石灰窑建设项目 | ||
建设单位 | 云南明辉工贸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岳志东 | ||
建设地点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法色村民委员会嘎纳村 | ||
项目概况 | 明辉年产15万吨节能环保石灰窑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4-530302-04-01-541873),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法色村民委员会嘎纳村,占地面积6625.9m2,总投资1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8.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8%。项目性质为新建,建设2座年产15万吨的环保机械石灰窑和配套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水、电、绿化等附属工程。主体工程:主要建设2座直径6.68m,高43.8m的石灰竖窑(规模2×250t/d)及配套设施;环保工程:封闭式原料及成品库、喷淋设施、防尘罩、脉冲袋式除尘器、脱硫塔、低氮燃烧器、排气筒、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池、事故应急池、隔油池、化粪池、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基础、墙体隔声、一般固体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垃圾收集桶等。 | ||
审批要求 | (一)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回填使用;物料密闭运输、集中堆放,施工场区应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 (二)项目建设雨污分流系统,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循环水池沉淀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营运期应加强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本项目原辅料及成品必须全部进入封闭仓库内暂存,不得露天堆放;生产废气规范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石灰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设置1个烟气冷却器冷却后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进入双碱湿法脱硫塔脱硫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DA001);破碎机、筛子、雷蒙磨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连入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由排气筒排放(DA002),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有组织排放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标准;其他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无组织排放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执行表A.1厂区内颗粒物排放限值。 (四)优化产噪设备布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声扰民。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运营期妥善管理进出运输车辆,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灰渣等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贮存,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制定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且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七)企业负责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环境纠纷问题。 (八)本批复未尽事宜按2023年3月7日经专家评审并修改的《明辉年产15万吨节能环保石灰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执行。 | ||
公 示 | 自2023年4月27日起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74-3137901 |
审批决定详见麒麟区政务公开网(部门信息公开链接)http://www.ql.gov.cn/ |
此公示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