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经审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拟对曲靖神康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曲靖神康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 | ||
建设单位 | 曲靖神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俞梅珍 | ||
建设地点 | 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85号 | ||
项目概况 | 曲靖神康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位于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85号,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86.7万元,项目占地面积3600m2,总建筑面积为11987m2。拟设置79张床位,拟设诊疗科目为:内科/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精神康复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临床心理专业等,建有门诊部、住院部、综合办公区、食堂、值班室等工程。环保工程:新建污水处理站一座、化粪池、医疗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生活垃圾桶等环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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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要求 | (一)强化装修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产生的废料、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区应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相关规定。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系统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医疗废水经新建处理规模为20 m3/d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曲靖市沾益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三)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运营期临近丰登路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a类标准,其余区域执行2类标准。 (四)医疗废物收集、临时储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等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五)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环境风险分析专章,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强化项目区环境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六)本批复未尽事宜按2024年12月2日经专家评审并修改的《曲靖神康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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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 自2025年1月14日起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74-3137901 |
审批决定详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网 https://www.ql.gov.cn/ |
此公示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