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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1-27 09:26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农(兽药)罚〔2020〕1号
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姓名:王建德 性别:男 年龄:65岁            单位名称: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   经营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住宿区3楼   
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8日对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正在经营的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附属蚕药厂生产的批号为190211的盐酸环丙沙星溶液(蚕用)进行监督抽检,经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检验结论为结果不合格,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为劣兽药。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12月31日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1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持异议,认为不需要复检。当日,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7月8日抽检该批次盐酸环丙沙星溶液(蚕用)已经全部出售,无库存。2020年1月13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内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销货清单复印件,调取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对经营劣兽药的违法事实表示确认。经查,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2019年12月23日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了1份兽药检验报告,证明了涉案兽药为劣兽药。此报告里还详细记录了涉案兽药的生产企业、批号、受检单位等。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该批次兽药已经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第三组证据, 2020年1月13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调取了涉案兽药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2份。证明了涉案兽药共100盒,进货价3元每盒,销售价4元每盒,货值400元,销售了85盒,违法所得340元。
第四组证据,《曲靖市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单》1份,证明了监督抽检的时间,所抽检的药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购进数量、库存、进货价、销售价等信息。此抽检单与《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明了涉案兽药共100盒,监督抽检了15盒,销售了85盒。
第五组证据,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的类型是集体所有制,为本案当事人,证明了王建德是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并与询问笔录里关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记录相互印证。
第六组证据,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取得了销售兽药的资质。
以上6组证据共同证明了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经营劣兽药的违法事实,证明了曲靖市麒麟区丝制品厂是本案的当事人,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2020年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农(兽药)告〔2020〕1号,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当天进行了陈述申辩,要求在罚款方面给予从轻处罚,本机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其理由不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的拟处罚决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同下)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立案调查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积极配合,态度端正,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85盒(共采购100盒,抽检15盒,销售85盒)× 4=340元。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200.00元。100盒× 4元×3倍=1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曲靖西苑支行(账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交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1540元。逾期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或曲靖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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