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6-23 10:39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麒农(种子)罚〔2020〕1号
当事人:曲靖苒农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美媛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黄家庄旅游小镇将军镇4号地块养心居A4幢第一层SP-9号
当事人经营的“靖麦17号”小麦种经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对其进行真实性检测,结果显示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出差异位点数大于2个,属于假种子,你单位的经营行为属于销售假种子行为。在调查中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每公斤4.00元的价格从泸西县兴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进“靖麦17号”小麦种900公斤,共计支付货款3600.00元。2019年12月2日你公司以每公斤2.50元的价格将895公斤“靖麦17号”小麦种转为商品粮进行处理,共计收入2237.50元。泸西县兴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每公斤1.00元对你公司转为商品粮处理的“靖麦17号”小麦种进行补贴,共计900.00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种子外包装照片、进货凭证、种子进货登记台账在卷为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种子扦样单,编号QL2019026号;
2、麒麟区种子质量抽查询问笔录;
3、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生产商确认函,编号QL2019026号;
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5、麒麟区种子经营管理站检测结果收领情况记录表;
6、曲靖苒农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孙美媛身份证复印件;
8、泸西县兴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泸西县兴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复印件;
10、刘超身份证复印件;
11、曲靖市麒麟区宏瑞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曲靖市麒麟区沿江大米零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郭陆生身份证复印件;
14、收款收据NO1948527复印件;
15、收据NO0967192复印件;
1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复印件;
17、种子进货登记台账;
18、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询问当事人笔录复印件;
1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询问笔录;
21、靖麦17号小麦种正反面外包装照片。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
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应予以认定。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靖麦17号”的违法事实成立,其理由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种子扦样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生产商确认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包装照片、收款收据复印件、种子进货登记台账等证明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经营假种子“靖麦17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曲靖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条第(二)项“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曲靖市西苑支行(户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账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交纳罚
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或曲靖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