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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3-05 09:37
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烟专处﹝2020﹞第15号
    被处罚人:范吉会,性别:女,民族:汉,年龄:35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530302116922
案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被处罚人范吉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由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麒麟区麒麟北路238号齐家商行对范吉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 从柜台后的夹缝中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云烟(紫)78条、玉溪(软境界) 27条、云烟(大重九)28条、红河(道)9条、红河(硬99)18条、玉溪(中支华叶)8条、云烟(细支云龙)19条、玉溪(细支初心)10条、云烟(神秘花园)6条、龙凤呈祥(遇见)6条、南京(炫赫门)10条、长城(醇雅奶香)5条、玉溪(细支108)2条、贵烟(萃)3条、南京(雨花石)3条、云烟(软珍品)3条、玉溪(软小庄园)3条、云烟(印象烟庄)4条、玉溪(中支阿诗玛)13条、云烟(软礼印象)6条、玉溪(中支和谐)4条、玉溪(华叶)3条、红塔山(硬经典)4条、云烟(福)3条、云烟(中支金腰带)2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芙蓉王(硬)2条、紫气东来(祥瑞)3条、钓鱼台(中支)2条、利群(西子阳光)2条共30个品种288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进行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所购卷烟均用于店中销售。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根据区发改烟价认(202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零玖拾元整(¥119090.00元)。此案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移交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处理,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我局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物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先行登记保存卷烟、云南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结论、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予以证实。当事人范吉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302116922。
综合上述事实,当事人范吉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麒麟区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当事人范吉会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违法进货卷烟总价值119090.00元8%的罚款,计玖仟伍佰贰拾柒元贰角(¥9527.20元),卷烟发还当事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以上罚款交纳到非税收收入管理局罚没专用账户,上缴国库。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园支行
账号:24041202018800232020000002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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