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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公示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3-06 1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实施主体: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
实施条件: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三、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
实施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充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一般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违法当事人处以不低于200元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四)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二、一般程序
(一)受案。由110指令或工作中发现的案件、其他单位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群众扭送、控告、报案、违法嫌疑人投案或其他方式受理的案件,满足: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调查取证。对已经受案的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执法人员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载明时间、地点和事实等内容,并由当事人、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单独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因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并送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在此案调查取证期间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审查和决定。制作《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和及相关材料,报法制人员审核后报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违法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文书送达,根据当事人情况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执法决定。
(六)结案和归档。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2、按照本规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罚决定,且已执行的;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5、作出处罚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应当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30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立卷完成后立即将案卷统一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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