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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林业和草原 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公示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10-10 1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靖市曲靖市凤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曲靖市凤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平坡村民小组马长水库
       法定代表人:缪志颠
       简要案情:2020年9月3日,我局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平坡村民小组马长水库处发现有人占用林地建盖房屋,请你们查处。接报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依法查明,曲靖市凤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平坡村民小组马长水库处占用林地建盖农庄,其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处理。
       处罚决定书:曲麒林罚决字﹝2020﹞第002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曲靖市凤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91530300MA6KTR8332      
       法定代表人   缪志颠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平坡村民小组马长水库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7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平坡村民小组马长水库处占用林地建盖农庄。经曲靖市麒麟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你单位占用的林地面积3155平方米,所占用林地属40林班62、121、9166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①当事人陈述笔录;②证人证言;③鉴定意见; 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0年12月31日前);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1550元(叁万壹仟伍佰伍拾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银行(账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交纳。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麒麟区人民政府  或者 曲靖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沾益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曲靖市凤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0年12月31日前);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1550元(叁万壹仟伍佰伍拾圆整)。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曲靖市凤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9日向麒麟区财政局罚没专户上缴31550元的罚款;目前,本案除责令期限恢复林地原状情况需待2020年12月31日前复查外,其他工作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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