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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19 14:37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烟处[2021]第53号
当事人:卢志斌
经营地址:麒麟区茨营镇农贸市场
经营者:卢志斌,男,汉族,当事人卢志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5月30日14时18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徽章、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卢志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红河(88翻盖)1条、红河(甲)1条,合计2个品种2条。该批卷烟外观粗糙、色泽暗淡,外观与真品卷烟有明显区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涉案卷烟共贰个品种贰条为当事人卢志斌所有。当事人卢志斌将该批卷烟用于销售,至案发被查获时,当事人卢志斌无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总额。
经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卷烟进行价格认定,涉案卷烟价值总额为壹佰柒拾伍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经营者卢志斌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实经营者卢志斌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卢志斌从事违法活动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实查获卷烟的数量和品牌;
证据四:当事人卢志斌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卢志斌具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1份,证实查获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证据六:现场照片2张,证实查获现场状态、物品数量特征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卢志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卢志斌送达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卢志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卢志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卢志斌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将2条卷烟公开销毁。
当事人卢志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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