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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0〕第18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12-31 10:21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0〕第18号

 

  申请人:陈海容。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毕磊 ,职务:大队长。
  地址: 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301618604)不服,于2020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301618604);
  撤销记3分的行政行为;返还罚款200元。
  申请人称: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编号为5303021301618604的《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11时48分,驾驶云D***牌照在麒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行驶在右侧第三车道。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看到有行人要从申请人车前左右两个方向经过的迹象。2020年4月29日11时01分收到违法短信提示。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接受处罚,调取录像时才发现,一位行人位于车的右后侧斑马线起步位置,正准备过马路。而我所驾驶车辆已经通过了斑马线。当时,我和同车同事(后排)都并没有发现有行人要经过,一直自然的和右侧一辆出租车并排匀速行进当中。出租车会停车揽客,申请人就自然而然的继续正常行进。证据显示,该地点并未设置礼让行人等相关信号标识。即便当时申请人发现右侧有行人要经过,采取紧急制动,车辆就必定停在行人要经过道路的斑马线上,反而阻挡行人。此时应该正常通过,才是礼让行人的最佳选择。何况对于在右侧第三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且已经通过了斑马线的车辆,怎么可能去发现并礼让后方正准备过路的行人。所以申请人认为,关于该“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的”处罚行为,既不存在主观故意,又有悖客观事实,违法证据明显不足采用,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治精神。为不影响年度车检计,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9时52分41秒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交纳了罚款。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上述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证据不足采用,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该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电子视频监控发现云D***号小型轿车于2020年04月20日11时48分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拍摄了证据图片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显示2020年4月30日09时52分,陈海容通过登录“交管12123”APP将自己名下的云D***号小型轿车于2020年04月20日11时48分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自助处理完毕,系统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301618604,并交纳了罚款。二、处罚的法律依据。云D***号小型轿车实施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的规定,对陈海容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法律依据充分、适用准确。三、使用“交管12123”自助处理。互联网“交管12123”自助处理交通违法每一步均有处理流程及操作说明,阅读并同意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处理。系统操作流程及说明将云D***号小型轿车的违法事实、拟处罚的金额、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因此,互联网“交管12123”自助处理交通违法的程序合法。四、关于陈海容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陈海容称:“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接受处罚,调取录像时才发现,一位行人位于车的右后侧斑马线起步位置,正准备过马路。而我所驾驶车辆已经通过了斑马线。当时,我和同车同事(后排)都并没有发现有行人要经过,一直自然的和右侧一辆出租车并排匀速行进当中。出租车会停车揽客,申请人就自然而然的继续正常行进。”的说法错误。从三张连续证据图片可清晰看出,2020年4月20日11时48分33秒云D***号小型轿车快接近人行横道前停止线时,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正在通过,其右侧车行道的前方出租车停车让行;11时48分34秒云D***号小型轿车未停车让行,越过停车线行驶;11时48分36秒云D***号小型轿车驶离人行横道,行人才能通过。整个过程云D***号小型轿车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从证据图片可以看出出租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并不是申请人所说的停车揽客。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观察道路、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陈海容称:“证据显示,该地点并未设置礼让行人等相关信号标识。即便当时申请人发现右侧有行人要经过,采取紧急制动,车辆就必定停在行人要经过道路的斑马线上,反而阻挡行人。此时应该正常通过,才是礼让行人的最佳选择。何况对于在右侧第三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且已经通过了斑马线的车辆,怎么可能去发现并礼让后方正准备过路的行人。”的说法错误。从证据图片可以看出该路段人行横道前方路面设置了“人行横道预告标示”的菱形标志,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人行横道标线清晰明了。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是一种文明行为,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301618604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0日11时48分,申请人驾驶云D***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上,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使用“交管12123”APP处理该起交通违法,网上自动生成《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301618604),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2019年5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补打了该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云D***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上,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使用“交管12123”APP自助处理时,确认违法事实后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网上自动生成《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301618604),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主张:“行人位于车的右后侧斑马线起步位置,正准备过马路,而我所驾驶车辆已经通过了斑马线。”但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上显示,申请人所驾驶车辆还未到达斑马线前停车位置处时,行人已经通过了右边第一行车道前的斑马线。在申请人所驾驶车辆驶上斑马线上时,行人已经行走在中间车道前的斑马线上。故申请人主张的该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301618604)。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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