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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0〕26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12-31 10:37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0〕26号
 
  申请人:李永。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毕磊,职务:大队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533497)不服。于2020年9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533497)。
  申请人称:事发当时,我前面跟着一辆车,行人已经站在马路牙子下面。行人不过人行横道,我就跟着前面车辆走,结果交警队就拍下我没有礼让行人的违法照片。这个路口本身有红绿灯,交警应该打开设备,在人行横道两旁安装行人过街设施,这样就能更好的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所以,我认为该处罚应该被撤销。我请求调看监控视频资料求证。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电子视频监控发现云D***号小型轿车于2020年08月28日11时03分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拍摄了证据图片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9月4日,申请人持其驾驶证、身份证和云D***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查询处理交通违法。民警将云D***号小型轿车涉嫌的交通违法证据图片调出让申请人仔细核对,并将云D***号小型轿车于2020年08月28日11时03分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拟作出罚款200元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称,要行政复议,自己的车辆跟着前面的车辆走,对此违法处罚有异议。民警告知申请人,人在斑马线上行走车辆应当停车让行,其理由不成立。于是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533497)并送达申请人。二、处罚的依据。云D***号小型轿车实施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对申请人予以罚款200元处罚的法律依据充分、适用准确。三、关于李永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申请人称:“当时我前面跟着一辆车,行人已经站在马路牙子下面,行人不过人行横道,我就跟着前面车辆走,结果交警队就拍下我没有礼让行人的违法,这个路口本身有红绿灯,交警应该打开设备,在人行道两旁安装行人过街设施,这样就能更好的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所以我认为我的违法应该撤销。我请求调看监控视频资料求证。”的理由不成立。从视频监控中可清晰看出云D***号小型轿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此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及《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从严查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决定从2019年10月8日起,对以下四种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取高限从严处罚…:(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从证据图片中可以看出该路段行人过街设施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清晰,因此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533497)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8日11时03分,申请人驾驶云D***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南城门进门口斑马线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上述行为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电子视频监控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9月4日,申请人持其驾驶证和云D***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处理。被申请人将云D***号小型轿车涉嫌交通违法的证据图片调出让申请人核对并告知其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事实、拟作出罚款200元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称,行人不过人行横道,我就跟着前面车辆走,对处罚有异议。被申请人告知其理由不成立后,于同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编号:5303021609533497)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云D***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上,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认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533497)并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533497)。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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