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9号
申请人:邓蝉头。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兴才,职务:局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多客多超市的行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将多客多超市经营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生产380克/杯润月玫瑰甜米酒的《投诉举报信》邮寄至被申请人(其它食品另案行政复议或诉讼)。经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9日妥收,截至2021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三十五个工作日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批8件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请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邓蝉头举报多客多超市投诉举报信一封,举报:1.该超市销售的由云南澄江莲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生产的200克(8包)/盒莲心荷塘红枣藕粉(颗粒型)营养成分标注不实。2.该超市销售由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生产的380克/杯润月玫瑰甜米酒标签标注不真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调查了解,发现两种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责令多客多超市下架以上两种商品,并要求其提供以上两种商品的索票索证情况,该超市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要求该超市通过供货商联系生产厂家并告知存在上述问题。投诉举报信中当事人未提供消费小票、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地址,我局无法就举报进行书面回复,同时也无法就消费纠纷进行进一步的调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5日电话联系投诉人邓蝉头,要求提供其真实的身份信息和信件送达地址,多客多超市消费的相关凭据,投诉人称会通过信函的方式提供其身份信息和在多客多超市消费的相关凭据,我局至今未收到投诉人寄来的任何信函。我局认为投诉人举报多客多超市经营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酒一事举报投诉信息不全,投诉人完善投诉举报信息后,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多客多超市销售的200克(8包)/盒莲心荷塘红枣藕粉(颗粒型)食品添加剂标注不实。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9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邓蝉头的投诉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