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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第16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9-10 09:49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第16号
 
  申请人:曾伟。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428391)不服,于2021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428391),接受警告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财富中心有车辆通行证,不存在乱停乱放。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15:05前往家乐福购买食用油,因购买食材较重,将车辆云A***从自己停放的车位上移动到家乐福超市出口运输食用油。交警巡逻于15:08分开具罚单,申请人于15:18分将车挪到车位上。理由为:财富中心小区属于有保安值守的内部小区,业主在本小区内部使用车辆短时运送超市购买重物是人之常情;此处是超市出口业主有搬送重物需求,且因有此需求,物业及交警未设置明显禁停标识,未有提醒,故认为可临时搬送重物而临时停车;申请人认为交警执法不人性,未与本人现场沟通且不理解财富中心客观停车事实,执法缺乏温暖。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2021年6月2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开展路面巡逻,15时08分左右,巡逻至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财富中心时,发现云A***号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财富中心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拍摄证据图片,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在车辆前档风玻璃处提示其来处理。2021年6月3日15时50分许,曾伟持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查询车辆交通违法并要求处理。民警告知其涉嫌违法停车的事实、拟作出罚款金额、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曾伟称要行政复议,认为车辆违法停车地点属小区内部,且为了搬运东西需求,不存在乱停乱放行为。民警知其车辆停放处未规划停车泊位,超市正门口处已规划停车泊位,其理由不成立,于是当场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428391)并送达曾伟。二、处罚的依据。云A***号小型轿车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对曾伟罚款200元的处罚法律依据充分、适用准确。三、关于曾伟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曾伟称:1.“财富中心小区属于有保安值守的内部小区,业主在本小区内部使用车辆短时运送超市购买重物是人之常情。”理由不成立。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财富中心小区属于商住一体化)是公众通行的道路,是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从图片中可清晰看出云A***号小型轿车未停放在规划的停车泊位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此处是超市出口,业主有搬运重物的需求,且因有此需求,物业及交警未设置明显禁停标识,未有提醒,认为可临时搬运货物而临时停放。”的理由不成立。云A***号小型轿车停车地点在住宅区外围商业区,超市门口及其周边区域均已施划了停车泊位。2019年10月2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发布《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区域规范车辆停放的通告》,明确禁止未在停车泊位内停车的行为(学校门口限时停放除外),不能以个人生活的事由违反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3.“交警执法不人性,未与本人现场沟通,且不理解财富中心客观停车事实,执法缺乏温度、望以解决问题,杜绝违法为目的,而不以罚款为目的”的理由不成立。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何家良巡逻至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财富中心门口发现云A***车辆违法停车时驾驶人曾伟并未在现场,交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固定证据。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428391)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15时8分,被申请人发现云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财富中心门口处。被申请人民警巡逻时发现上述行为后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6月3日,申请人持其驾驶证和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处理。被申请人将云A***号小型轿车涉嫌的交通违法证据图片调出让申请人核对并告知其云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财富中心门口处,构成了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告知其理由不成立。后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428391)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将云A***小型轿车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财富中心门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428391)并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428391)。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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