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第17号
申请人:胡磊。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兴才,该局局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不服,于2021年6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认证调查处理并限期重新做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红源老家食品专营店”,支付21.5元购买“辣子鸡”两瓶,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的品名为辣子鸡,但收到的货实质却是辣椒酱。其标签上的执行标准Q/QHY0002S也是调味料油辣椒的执行标准。怀疑商家以次充好,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故本人于同年5月21日实名举报至12315平台,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查见被投诉举报产品“红源老家辣子鸡油辣椒”检验报告合格,该公司通知相关部门已将此款产品下架处理,并要求其整改,下一步该公司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此回复理由,申请人不认可,原因如下:被申请人回复“该公司通知相关部门已将此款产品下架处理,并要求其整改,下一步该公司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证实了申请人举报书中所述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涉案产品根据执行标准是油辣椒根本不是辣子鸡。该食品确用字号的大小突出了辣子鸡而故意淡化了油辣椒真实属性。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再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二十中,对其阐述都可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申请人在之前所述举报书中就分析阐明了其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首先,涉案产品其用字号大小以及鲜艳的颜色突出强调“辣子鸡”已经有主观的误导消费者。其次,大部分的消费者消费都是冲动性的消费。感官上觉得好看,觉得好吃就会购买,申请人附图两张涉案商家网页主图宣传图片(见证据附图)大范围的都是宣传辣子鸡鸡肉的图片,很多消费者只看图就能购买,从宣传图片到涉案产品都足以说明涉案产品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此法条明确规定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责令改正,但该涉案产品存在严重误导,故意诱导消费者购买。故并不在责令改正的范畴。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就是责令整改。故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确定了产品问题,却没有调查认定其涉嫌误导消费者。以及违反了第二十条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且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全面、公平、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和要求。未恪守国家法律之规定行市场监督管理之职权不排除其有纵容包庇之可能,故申请人不认可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于12315平台实名注册并通过支付宝扫脸确认,实名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此不立案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依法维权。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之职责,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全国12315平台转来投诉:当事人胡磊于2021年05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红源老家食品专营店”,支付21.5元购买“辣子鸡”两瓶,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的品名为辣子鸡,但是收到货实质却是辣椒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到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查见:1.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中。2.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图片、购物相关材料中,涉及的产品正确名称为“红源老家辣子鸡油辣椒”,而不是当事人所称“辣椒酱”。该款产品有第三方合格检测报告(No:18ZW202100090),该产品执行标准为《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企业标准(Q/QHY 0002 S-2020)。3.该公司生产的“红源老家辣子鸡油辣椒”产品标签标准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具有生活常识的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从售价、包装、说明等方面查看就可以知道该产品是油辣椒而不是辣子鸡,同时该产品属于合格产品。因此我局认为该产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并向当事人告知,对该举报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红源老家食品专营店,支付21.5元购买“辣子鸡油辣椒”两瓶。在瓶装标签上食品专用名称处标注“红源老家辣子鸡油辣椒”,但“辣子鸡”的字体较“油辣椒”的字体大。同年5月21日,申请人以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在该产品上标注的专用名称字号和字体颜色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2.2.2的规定:“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在核查后对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产品名称标注进行整改。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查见被投诉举报产品‘红源老家辣子鸡油辣椒’检验报告合格,该公司通知相关部门已将此款产品下架处理,并要求其整改,下一步该公司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源老家辣子鸡油辣椒”产品的包装上将“辣子鸡”的字体标注得比“油辣椒”的字体大,此种标注属瑕疵标注。但从该产品的包装、商品快照、网页产品名称描述(辣子鸡油辣椒250g*2瓶)及包装上名称瑕疵标注(红源老家辣子鸡油辣椒)可认为该瑕疵标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问题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胡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