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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第15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9-10 09:56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第15号
 
  申请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候颖,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兴才,该局局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罚﹝2021﹞119号)不服,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请求变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罚﹝2021﹞119号),对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以下简称“寥廓金宝贝学校”)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2.请求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立即责令寥廓金宝贝学校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图案、标识。
  申请人称:寥廓金宝贝学校在经营中使用“金宝贝”相关的图像及贴画、商标、LOG0等图形,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发现上述侵权事实后,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查处后认定寥廓金宝贝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罚﹝2021﹞1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寥廓金宝贝学校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上述行政处罚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收悉后,于2021年4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告知书。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该告知书,了解了上述处罚事实。申请人认为,1.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侵权主体的违法经营额进行调查,并根据违法经营额决定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寥廓金宝贝学校自2019年开始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根据该校历史销售数据和金宝贝课程价格计算,该校的违法经营额应当远远超过五万元。但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既未依法对违法经营额进行调查,亦未对违法经营额予以认定,仅仅对寥廓金宝贝学校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处罚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寥廓金宝贝学校处二十五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2.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申请人发现,在被申请人调查本案期间,寥廓金宝贝学校的销售人员仍然在朋友圈内发送含有“金宝贝”商标及卡通玩偶的放假、开课信息,除夕海报,迎财神海报。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致电被申请人,要求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未予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3.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前往寥廓金宝贝学校所在地查看发现,该校所在楼宇外墙顶部还有“金宝贝”字样的招牌,该校内部教室内还有“金宝贝玩偶”图案和“GYMBOREE”商标。被申请人未依法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寥廓金宝贝学校销毁侵权标识,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违法销售额事实不清,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比明显过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变更该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未履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ニ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日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举报寥廓金宝贝学校涉嫌商标侵权,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我局随后进行了立案查处,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主动履行交纳了付款。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当事人寄出了书面回复。针对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我局作如下答复:一、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在本案中,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寥廓金宝贝学校,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但该法并未规定第三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二、违法经营额的问题。在本案中,寥廓金宝贝学校与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履行纠纷,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认为在前期经营中签订的课程合同仍然可以使用涉事商标,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在招生中已经没有使用涉事商标,因此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我局在该案处罚中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以寥廓金宝贝学校在经营中使用“金宝贝”相关的图像及贴画、商标、LOG0等图形,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查处侵犯“金宝贝”等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申请书。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以寥廓金宝贝学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对寥廓金宝贝学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罚﹝2021﹞119号)。决定书中认定,寥廓金宝贝学校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符合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罚款10000元。2021年4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上述行政处罚信息。202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以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处理结果。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明显过轻,商标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案,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寥廓金宝贝学校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符合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中,认定寥廓金宝贝学校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的情形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寥廓金宝贝学校提供的销售凭据不全致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不符。另,被申请人在认定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时,未列举相应事实和证据进行印证、说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罚﹝2021﹞119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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