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第12号
申请人:林华富。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兴才,局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4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2021﹞第22020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审该案件。
申请人称:2020年11月19日,申请人以写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曲靖市兴发调味有限公司生产的“文世人家柴火糊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对曲靖市兴发调味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本人不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曲靖市兴发调味有限公司生产的“文世人家柴火糊辣椒”关于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的错误标注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整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合法、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四)项: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以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注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是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责令整改决定明显违法,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林华富对曲靖市麒麟区兴发调味有限公司的举报,举报内容为:2020年3月1日曲靖市麒麟区兴发调味有限公司生产的“文世人家柴火糊辣椒”(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3030235745、净含量100克)营养成分表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项,该产品蛋白质18.6克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18.6克/60克)x100%=31.0%,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第(三十七)项,按弃四取五的方法所得标识为31.0%,而该产品蛋白质虚假标注为22%。要求我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完毕后奖励投诉人。我局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到曲靖市麒麟区兴发调味有限公司就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及处理情况如下: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常生产中,涉事产品标注的22%系当事人计算错误造成,我局认为涉事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期限内改正该产品标注,同时对申请人林华富的举报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曲靖市兴发调味有限公司生产的“文世人家柴火糊辣椒”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的错误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该投诉信后,于2021年2月6日向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三宝市场监督管理所向申请人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2021﹞第220203号),告知内容为:“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与检测报告中的数值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举报人曲靖市兴发调味有限公司生产的“文世人家柴火糊辣椒”产品的包装上将“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22%系计算标准错误,并且其标注的百分比(22%)小于正确的数值(31.0%),此种标注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问题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本案存在被申请人作出告知的时间过长且最终作出告知的主体不准确,属告知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林华富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2021﹞第220203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