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0〕第3号
申请人:邓柏良。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文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办事处主任。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和康路69号闽南建材城三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拆除其彩钢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彩钢瓦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71445元整。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在柏瑞养殖场内搭建彩钢瓦,准备种植菌。建中无人管,建起无人说,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5点40左右,文华街道办事处带着文华街道综合执法队对我搭建的彩钢瓦进行强拆。当时家中无任何人在,强拆导致我经济损失71445元整(要求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3-5倍赔偿。其中,拆迁机械设备、种菌材料、石棉瓦等,损失合计22470元)。
被申请人称:2019年11月29日,文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巡查中发现邓柏良在没有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桂花九组柏瑞养殖场空地上使用镀锌管及彩钢瓦搭建了2间总面积为178.5平方米的简易房。其自述2019年11月18日在养殖场空地上搭建的简易房没有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经过向社区、小组及附近村民了解后,得知该简易房最近正在建设。随即巡查人员向桂花社区及街道汇报了相关情况,文华街道又向区南盘江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汇报了该情况(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要求按照《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南盘江综合治理(麒麟段)二期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公告》第四项其他事项的规定处理。与此同时文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告知邓柏良其在征收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等法律依据,责令其自行拆除,邓柏良表示其不愿拆除。文华街道结合曲靖市南盘江综合治理二期项目的推进要求,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消除不良影响,防止其他群众效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等法律依据,责成桂花社区对该私搭乱建房屋进行拆除。桂花社区按照《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通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南盘江综合治理(麒麟段)二期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公告》《桂花社区居规民约》等文件要求,组织人员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养殖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但为加大对私搭乱建行为的惩戒力度,文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于2019年11月30日继续对邓柏良户的养殖场进行调查,并再次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要求。通过对其养殖厂两次现场勘验调查发现,邓柏良先于2007年3月在其基本农田(责任田)内建盖养殖场,养殖场长71,宽28米,占地面积约三亩;2019年11月18日开始在敞开无盖的养殖厂内使用镀锌管搭建了2间临时建筑,第一间长14.5米,宽7米,面积为101.5平方米;第二间长11米,宽7米,面积为77平方米,总面积为178.5平方米,均未办理过任何建设审批手续。2020年1月14日,文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针对2007年未经批准建盖养殖场的行为,向邓柏良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为0003055),责令其于2020年1月17日前整改到位,拆除其搭建的违法违章建筑。截至目前,邓柏良户仍未拆除2007年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违章建盖的养殖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八条的要求,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8日,申请人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文化街道桂花社区第九居民小组柏瑞养殖场空地上使用镀锌管及彩钢瓦搭建了2间面积总178.5平方米的简易房。2019年11月29日,文华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简易房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文化街道未制作过相关法律文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针对本案申请人未经审批搭建的彩钢瓦简易房,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先责令申请人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按照强制拆除程序予以拆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建盖的彩钢瓦简易房实施拆除过程中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针对申请人请求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认为因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损害合法财产权益和造成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因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申请人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文华街道办事处拆除申请人邓柏良简易房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邓柏良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